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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遴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北斗规模应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北斗产业发展,加快北斗应用落地,拓展北斗应用广度和深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拟遴选一批有条件、有基础的城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下统称城市),开展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北斗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运营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具备定位、导航、授时全球服务能力,当前北斗规模应用已进入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关键阶段。开展试点工作,以特色应用和创新研究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为目标,着力打造一批北斗产业完善、应用成效突出的试点城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显著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加快试点工作,对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要求
按照加快推进北斗规模应用总体要求,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持续提升产品水平,大力推广北斗应用,构建良好产业生态,全面助力北斗赋能千行百业。通过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北斗技术创新引领、北斗产业发展迅速、北斗应用规模可观的试点城市,树立一批可复制推广、可规模应用的发展标杆。
三、试点内容
围绕大众消费、工业制造和融合创新三个领域,结合当地北斗产业基础、城市发展特点和建设情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提升北斗渗透率,促进北斗设备和应用向北斗三代有序升级换代。通过“北斗+”“+北斗”与区域特色、产业基础相融合,持续开展北斗特色和创新应用,不断催生新的经济形态,构建新的产业链。各试点城市至少选择一个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一)聚焦大众消费领域,提升北斗应用感知度和普及率
试点城市以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平板电脑、共享出行、低空应用无人机等领域为重点,积极引导企业研制和生产北斗产品,持续提高产品供给能力。分区域有步骤开展大众消费领域搭载北斗应用,建立动态监管和反馈机制,持续跟踪和改善产品性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结合地方特色和资源禀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深入拓展北斗在大众消费领域应用深度和广度,培育北斗大众消费应用新模式新业态。
(二)聚焦工业制造领域,加速北斗行业应用赋能
试点城市应结合地区特点和建设情况,加快在汽车、船舶、航空器、机器人等重点领域推广北斗应用。鼓励依托车联网、智能网联相关平台建设,全面扩大重点营运车辆、公共领域车辆、商用车和乘用车北斗搭载比例。鼓励引导内河、沿海、远近洋等区域航行的船舶加速装载北斗。鼓励加大对航空器领域相关企业扶持,加快开展北斗导航、短报文等适航设备研制攻关和应用。鼓励挖掘机器人领域北斗应用新场景。围绕新型工业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要素比较优势,拓展北斗赋能工业制造领域新场景应用。
(三)聚焦融合创新领域,不断挖掘“北斗+”应用新场景
试点城市结合其产业能力、地域优势、行业特色等基础,积极探索产业技术体系和应用模式创新,打造建设一批创新应用平台,在各行各业培育形成一批“北斗+”融合创新应用。引导企业开展北斗与5G、高分遥感、惯性导航、高精度视觉、短距互联、超宽带(UWB)定位、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融合,推动北斗系统在车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应用,促进北斗应用与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海洋、精准农业等新场景深度融合。
四、申报条件
拟申报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的地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支撑体系健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北斗产业发展和规模应用工作,建立地方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同工作机制,有力支撑试点工作开展。
(二)政策保障充分。对北斗产业发展和规模应用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在人才、资金、项目、政策法规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
(三)产业基础良好。具备良好的北斗产业基础,在产业链培育、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生态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相关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优先支持高技术转化应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已前瞻布局的城市。
(四)推广优势突出。具有在相关领域开展“北斗+”“+北斗”应用的成功经验,在区域特色、用户规模、资源调配等方面具备北斗推广应用的有利条件。
(五)创新体系完善。拥有北斗产业相关领域学科的高校,或有北斗关键技术领域的企业、科研机构、创新中心等平台,构建了产业和应用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创新体系。
五、申报遴选程序
(一)推荐申请。申报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择优推荐试点城市。拟申报城市按要求填写《试点城市申报表》和《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于2024年8月15日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组织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城市申报材料及综合情况进行评审。
(三)名单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评审意见,综合考虑申报城市实际情况和规模应用总体布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名单。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目标。试点城市在《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中应提出可操作、可实现、可量化的目标,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实施方案及目标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
(二)开展试点。试点城市按照完善后的《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专家组指导试点城市开展工作,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城市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试点实施情况。
(三)组织验收。经2年试点期满,结合各城市实施方案和预期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验收。对试点成效突出的城市,形成经验总结在全国推广。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系统布局、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二)优化支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大对试点城市支持力度,引导各类资源向试点城市聚集,推动试点工作尽快取得成效。各地要积极谋划各类政策集成,加大对试点工作的资金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作。
(三)强化宣传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搭建交流平台,组织开展研讨和互动分享,总结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宣传各地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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